Wang Ruo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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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毛泽东怎样放弃了一次政治改革的机会

 

  19572月,毛泽东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这是他在建国后的最重要的著作。6月,毛泽东发动了“反右派”运动。今年是这两件事的40周年。

  “反右派”运动在“文革”结束后是受到了否定的,虽然还留了一个尾巴,叫做“严重扩大化”--不是全盘都错。至于《正处》,却一直受到很高的评价,到“文革”期间更是捧上了天。1967年第10期的《红旗》发表的纪念《正处》发表十周年的社论说:“毛主席在这个光辉文献中,天才地、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这个文献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进行革命的伟大纲领,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到毛泽东思想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1969年中国共产党九大上,林彪在政治报告中说:这部伟大著作“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为这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

  “文革”结束后,1981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仍把这篇文章放在很重要的位置。1983年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的关于上述决议的《注释本》说,毛泽东的这篇著作“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508),“它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研究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后的新问题”,“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做出了独创性的贡献”(511)

  薄一波的评价还要高,他说:《正处》“正确地提出和和阐述了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它的发表,不仅是50年代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且我认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它仍然显示着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力量,对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567)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不仅是我国由革命时期转入全面建设时期的迫切需要,也是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以及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的深刻总结。”(568)

  这些评价都带有时代的特点。林彪把《正处》和“文革”联系起来,而薄一波则把《正处》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联系起来。究竟谁对呢?《注释本》说,林彪把这部著作和“文革”联系起来的说法“完全歪曲了这部著作的本意”。

  九大政治报告是经过毛泽东审阅的,所以林彪把《正处》当做“文革”的理论基础的说法是得到了毛泽东的首肯的,怎么能说是歪曲呢?难道毛本人还不知道这部著作的本意吗?如果这篇著作真是有那么重要的意义,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呢?为什么恰恰在这个讲话后不久,就发生了“反右派斗争”,此后政治运动和迫害事件不断,一直发展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呢?

  可以说,毛泽东违反了他自己提出的正确处理人民矛盾的理论(如果它够得上称为理论的话)。但是我认为,这个理论本身就包含严重的错误。后来事态的发展,虽然表明毛泽东的思想有了变化,但也是《正处》本身所含的错误的合乎逻辑的发展。

 

思想方法问题还是制度问题?

 

  要理解毛泽东作“人民内部矛盾”讲话的背景,就要从苏共批判斯大林说起。 

  1956年初,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作了《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揭露了斯大林的的罪行。他的报告象一枚精神原子弹,震惊了全世界。斯大林践踏人权,杀害无数革命者和无辜人们,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特别是各国共产党人的深思:为甚么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会发生这样骇人听闻的暴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是不是能避免?共产党人应该从中引出什么样的教训?

  这就是摆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面前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世界上许多共产党领袖和马克思主义者纷纷发表评论。这是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中共利用这个机会,认真地总结苏联的经验和自己的经验,进行深刻的反思,后来的许多政治迫害,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毛泽东没有这样做。

  中共对批判斯大林的第一个反应是在195645日发表《人民日报》编辑部的文章《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编辑部说,这篇文章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讨论写成的;实际上,主要是毛泽东的意见。毛泽东对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是不满意的,他希望这篇文章对斯大林的评价更全面,对斯大林的错误的分析显示出更高的水平。

  文章在分析斯大林犯错误的原因时说:“他骄傲了,不谨慎了,他的思想里产生了主观主义,产生了片面性,对于某些重大问题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这是把思想方法的原因(主观主义和片面性)作为重点。至于个人迷信问题,在这篇文章里只是简单地提到;到后来发表《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就完全不提了。

  在八大前夕,毛在一次预备会议上再次谈到斯大林问题。他把斯大林犯错误的原因主要归之于认识问题或思想方法问题;他还以为,这显示了自己的高明,因为这是提到了哲学的高度:

  所谓犯错误,就是那个主观犯错误,那个思想不对头。我们看到的批评斯大林错误的许多文章,就是没有提到这个问题,或者很少提到这个问题。斯大林为甚么会犯错误呢?就是在一部分问题上他的主观跟客观实际不相符合。(《毛选》5297)

  其实,这种回答等于什么也没有说。什么叫错误?和客观情况不符合的认识就是错误。问“为甚么犯错误”,就是问“为甚么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不符合”。毛泽东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回答的是什么叫做错误,而不是为甚么会犯错误。

 

  19561111日,南斯拉夫的领袖铁托在普拉发表演说。他从匈牙利事件谈起,抨击斯大林主义和斯大林主义分子。他没有谴责赫鲁晓夫对斯大林全盘否定,但他认为对人的褒贬终究是第二位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制度问题。铁托说:这“不仅仅是个人迷信问题,而是一个使个人迷信得以产生的方法或实践问题”。“这些根子在哪里呢?在于官僚的机构,在于领导方法,在于忽视劳动群众的作用和愿望...”赫鲁晓夫最大的不足是把“整个事情当做一个个人崇拜问题,而不是当做一个制度问题”。铁托认为斯大林现象“是一种制度的产物”,而不是“由于斯大林老了,他开始有点愚蠢起来,犯了各种错误”。(《铁托选集1952-1960》,pp.119-120,人民出版社,北京1983)

  铁托的这种言论,不久就引起了中共的反应。122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的重头文章。这篇文章和前一篇文章一样,都是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讨论,并且经过毛泽东的修改定稿的。中国国内通常简称这两篇文章为《一论》《再论》。

  《再论》公开地表示了不同意铁托把问题归结为制度的观点,说:

  斯大林的错误并不是由社会主义制度而来;为了纠正这些错误,当然不需要去“纠正”社会主义制度。

  这样,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就出现了对“斯大林现象”原因的不同分析:苏共着重于谴责个人崇拜,中共强调思想方法问题,而南共把重点放在制度上。

 

   1980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追述:“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文选》第2333)

  这个话十分值得注意。按照这句话的意思,斯大林的专横和暴虐行为能够发生,是由于苏联没有实行英美法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英、法、美都是宪政国家,有高度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这种制度使得“斯大林现象”不可能产生;如果有人像斯大林那样滥用权力,早就被赶下台了。可见,要避免重蹈斯大林的覆辙,答案本应该是改革政治制度,扩大民主,健全法制。毛泽东在这里说了真心话。 

  邓小平之所以引用这句话,是因为他要论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但他却在无意中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信息。这是人们第一次得知毛泽东说过这样的话。毛泽东这个话,使我们想起1945年他在延安对黄炎培讲过的话。当时黄炎培感触很深地说,希望中共找出一条新路,跳出历史上朝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的支配。毛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个回答很好。可惜在建国以后,“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和“人人起来负责”这两条,并没有真正做到。现在苏联暴露出了斯大林问题,毛泽东是不是重新想起了实行民主的重要性呢?

  但邓小平引证的毛泽东这个话在以前从未发表过,而公开见诸文字的话是和这相反的。毛泽东批评铁托,不正是因为铁托认为斯大林问题的根子在于制度吗?邓小平没有告诉我们,毛泽东的那句话是什么时候说的;估计是在赫鲁晓夫批评斯大林以后的一段期间。为什么毛没有沿着这个思路探索下去呢?为什么毛公开说的话和他的没有发表的话相反呢?

  原因是不难想到的:这是出于政治的考虑。如果毛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岂不是美化资本主义了吗?对于毛来说,必须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哪怕是斯大林这种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何况,毛本人也像斯大林一样是一个喜欢集权的人,他绝不能容忍中国实行英美式的民主。《一论》斩钉截铁地说:

  无论有怎样的错误,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比起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制度,比起资产阶级专政的制度,总是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这就是说:即使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产生了斯大林这样的独裁者,还是比那个不会产生独裁者的西方民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是党的恩赐还是公民权利?

 

  其实,社会主义国家并非没有向西方民主制度学习任何东西;宪法这个东西,就是从西方资产阶级学来的,并不是无产阶级的发明。

  苏联在1924年颁布了第一个宪法。1936年底,通过了第二个宪法,即所谓“斯大林宪法”。斯大林称它为“以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义为基础的新的社会主义宪法”。这部宪法也曾被广泛宣传为比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极大的优越性。用个人名字来称呼宪法,这本身就有问题;这个“斯大林宪法”并没有能防止斯大林本人滥用权力。这一年的8月,在新宪法颁布以前,斯大林已经一手操纵对列宁的战友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进行了审判并执行死刑。正是在新宪法颁布的1936年以后,大规模的镇压行为发展到可怕的程度。19371月和3月,又连续进行了两次审判。到19376月,包括苏联当时最著名的军事统帅图哈切夫斯基在内的将领均以叛国罪被处决。在1936-1939年间,以“反革命”罪被逮捕的人是过去的十倍。第十七次党代表大会(1934)选出的134个中央委员中,有70%(98)主要在1937-1938年被捕和枪毙。

  “斯大林宪法”遭到了斯大林本人的践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1954年的宪法,是毛泽东领导制定的。宪法的颁布,理应标志着急风暴雨的群众性革命斗争时期已经结束,进入正规化的和平建设时期。过去主要是按照共产党的政策和指示办事,今后应强调法治,强调一切遵守宪法和法律,共产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政府是不得侵犯的。如果公民犯了罪,就要按有关法律去处理。如果共产党内存在着什么思想认识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要对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放弃过去那一套搞群众性阶级斗争的方法。处理反革命罪犯不是他们的事,是公安部门和法院的事。法院应该进行独立的审判,只服从法律。只要这样作了,就不会出现斯大林那样的大规模暴行。可是54年宪法颁布不久,就发生了所谓“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件”,胡风等一批无辜文化人身陷囹圄。这就是一次严重的违宪事件,而决策者正是宪法起草主持人毛泽东。

   毛并没有循着实行宪政民主的思路前进,原因很简单:这样做意味着自己的权力受到制约,这是他绝对不能容忍的。他不能也不想摆脱列宁主义的思维模式: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靠党的领导。所谓党的领导就是毛的领导,它高于宪法,高于法律。 

  l956428日,毛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即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这个方针曾在在知识界引起了热烈的反响,甚至引起了国际上的重视,好象是一项毛泽东的新创造。其实,1954年的宪法上早已明文规定了艺术创作和科学研究的自由了;不但如此,宪法还规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等等。毛泽东本应该重申共产党遵守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但他却把艺术和科学的自由挑出来,当做党的一项政策,恩赐给群众。这是一个倒退。人们对双百方针的欢呼,只是表明宪法被遗忘了,只是表明毛泽东的权威高于宪法的权威。如果这种自由是建筑在个人的权威和党的恩赐之上,那它就成了靠不住的东西。领袖和党既然可以制定这样的政策,那也就可以收回这样的政策。后来的事实果然如此。

  然而知识分子只盼望党实行双百方针,却似乎不知道这本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应该要求党遵守宪法。1982年,在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时候,有的知识分子提议在宪法上加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条文。后来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解释说,作为公民的权利,宪法草案已经写了言论、出版自由,写了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等自由,这是法律的语言,并且是从更广泛的角度表达这个方针的内容。尽管如此,在1984年和85年之交开作协四大时,胡启立代表党中央致词,讲了“创作自由”,作家们又是一片欢欣鼓舞,有人甚至掉下了眼泪。这种情况在宪法公布时并未出现过。

  宪法之所以被遗忘,因为它没有真正实行过。这里教训何在?看来不是有了宪法就万事大吉,还要解决一个监督的问题,如果发生违宪事件谁来追究和审判的问题。建国以来搞过多次政治批判,发明了许多帽子,唯独没有“违宪”这顶帽子。原因很简单:头一个违宪的是毛泽东,而毛泽东是高踞宪法之上的。所谓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橡皮图章”,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过是一纸空文。人民是由无产阶级领导的,无产阶级是由党代表的,党是以领袖为核心的。党凌驾在宪法之上,领袖又凌驾在党之上。这就是权力的异化。这和苏联的情况一样。要避免重陷苏联覆辙,正应该从这里出发来考虑问题。

  然而,毛泽东认为应当靠党的领袖自己来纠正错误,而不是对领袖的权力加以限制或对党的领导进行监督。 

 

是寄希望于领袖的贤明,还是改革制度?

 

  19569月的党的八大,是在全世界一片批评斯大林的声浪中召开的。这次会议又邀请了五十几个国家的共产党代表参加。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对苏共批评个人崇拜表示了适当的支持,还谈到“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党面临新的考验”,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邓小平的这个话多少触及问题的实质。不过他只是提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并没有特别提到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也许他认为党的领导人已经包括在“党员”的概念中了。其实,对领导人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从苏联的经验看,问题不是出在广大党员身上,而正是出在领袖身上,所以这本是应该着重提到的。邓小平这种提法当然是经过毛泽东同意的,然而毛的兴趣不在这里。

  毛要保护斯大林。虽然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揭露只是一个开始,毛却觉得对斯大林否定得太多了,是“一棍子打死”。毛还批评俄国人把“斯大林这把刀子”丢了(《毛选》5321)。他没有说斯大林这把刀子杀了多少俄国人。

 

  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1957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

  《正处》讲话的中心内容是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用不同的办法来处理:敌我矛盾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用民主的方法(即批评自我批评)来解决。

  “正确处理”的主语是什么呢?是谁来正确处理呢?是党和党的领袖。毛不但把问题归结为思想方法问题,而且把解决问题的主体放在党和领袖的身上,让他们自己来纠正错误。

  毛不指名地批评斯大林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混淆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

  “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

  “许多人对于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分辨不清,容易混淆在一起。”

  我认为,毛泽东用这样一个主题来应付历史的挑战,是根本错误的。不是说不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而是说问题不在这里。“正确处理”的主语是什么呢?是谁来正确处理呢?是党和党的领袖。可是如果党,特别是党的领导人掌握了绝对的权力,那么劝告他们“正确处理”就是可笑的___他们永远是正确的,因为甚至什么是正确,什么是不正确,也是由他们说了算的。“斯大林现象”提出的教训主要不是要领导人应该如何如何,而是人民要对领导人和官吏实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在他们干出荒唐事(例如混淆两类矛盾)的时候,有办法制止他们,甚至罢免他们。这就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真正实行宪政民主,保障人权。毛把一个需要依靠民主和法制来解决的问题,变成一个领导人或执政党的认识问题或思想方法问题。这样,从一开始,问题的提法就错了。

  毛泽东关于斯大林混淆了两类矛盾的说法,开脱了斯大林的罪责。到现在,我们仍有许多人沿袭毛泽东的说法,说斯大林的错误是“肃反扩大化”(赫鲁晓夫的报告并没有这样的提法)。其实斯大林哪里是什么“肃反扩大化”!--他根本就不是搞肃反。“反革命”、“人民的敌人”、“帝国主义的间谍”不过是他给政治对手罗织的罪状。他实际上是用“肃反”为掩饰来进行党内斗争,消灭政治上的反对派和异己分子,巩固自己的权力。这根本不是什么斯大林的“主观主义”和“片面性”,而是斯大林的品质问题。

  毛泽东的论述有一个没有说出来的假定,就是党的领袖都是善意的,所以,一旦他们认识到自己是犯了混淆两类矛盾的错误,就会改正。可是如果斯大林在世,他是决不会采取这种“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办法来改正自己的错误的;相反,他会坚持说,他所消灭的都是货真价实的人民公敌,他会把敢于批评他的人杀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难道只能等待领袖变得贤明起来,自己不能作什么吗?如果这个制度并没有能防止野心家掌握权力,掌握权力后又变成独裁者,那么怎能说这个制度不需要改革呢?

  毛的基本思想仍是“人治”,不是“法治”。他回避了这样的关键问题:如果在社会主义国家,领袖滥用权力,无法无天,不管他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还是品质上的问题,为甚么没有力量制止他,制裁他?社会主义国家是不是应该从制度上来保证这一点?

 

  毛泽东断言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

  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

  那么斯大林大规模的恐怖行动,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为甚么这个矛盾在斯大林在世时不能解决,非要到斯大林死后呢?

  毛泽东断言社会主义上还存在矛盾,这比不承认这种矛盾的斯大林是进了一步;可是他又要说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说这种矛盾不是对抗性矛盾。这是继承了列宁的观点。列宁说过:“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列宁全集》第60281-282)这是一种革命浪漫主义的幻想,在斯大林的暴行揭发出来之后,本来是应该加以修正的。毛泽东自己也无法坚持这种说法,因为他不久就发动了“反右派”斗争。为了给这个运动辩护,他后来在修改这篇讲话以供公开发表时,加上了几句话,说我国的阶级斗争有时还是“很激烈的”。这是不是对抗呢?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剧烈的阶级斗争”有什么区别呢?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这个论断,排除了改革现行制度的需要。毛认为: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和生产力适应的,只是还需要加以“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也是好的,只是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还有缺陷;广大群众对新制度也是欢迎的,只是还感到“不大习惯”。

  其实,毛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不过是苏联实行的那种模式,在经济上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在政治上是一党专政的民主集中制。毛并没有想到,社会主义还可能有另外的模式。也许有人会说,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邓小平时期提出来的;我们不能用现在的认识,去要求当时的毛泽东。不错,要求毛泽东对这个问题达到现在的深度和广度,当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初步的认识,却是完全可能的。南斯拉夫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决定了要走自己的、与苏联不同的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经济的和政治的改革试验。斯大林的干涉失败了。1955年苏联和南斯拉夫签署的《贝尔格莱德宣言》中,肯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同和发展社会主义具体形式的不同,完全是不同国家人民自己的事情”。所以铁托说斯大林现象的根源在于制度,是有他的切身体会的。实际上,毛泽东在1956年写的《论十大关系》也是在探索走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不过还局限于方法方面,而没有考虑到制度问题。但毛泽东否认从制度上找原因,却堵死了从制度上进行改革的可能性。

 

是政治标准,还是法律标准?

 

  许多人大概不知道,毛泽东最初提出“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本意是保护斯大林的。《再论》批评铁托把同斯大林的矛盾放在敌我矛盾之上,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一种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另一种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后者是

  非根本的矛盾,它的发生不是由于阶级利害的根本冲突,而是由于正确意见和错误意见的矛盾,或者由于局部性质的利害矛盾。它的解决首先必须服从于对敌斗争的总的利益。人民内部的矛盾可以而且应该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获得解决,从而在新的条件下得到新的团结。

  这是毛泽东的“人民内部矛盾”概念的第一次明确的表达。这里他肯定了斯大林同苏联人民之间没有根本的冲突,只是斯大林的意见错了,这种错误理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是实际上,斯大林作到了敌人作不到的事情。抛开别的不说,单说斯大林对苏联红军的摧残吧。在德国进攻的前夕,斯大林已经把红军的将领消灭差不多了:5个元帅中3个被杀,5个一级集团军司令员中也有3个被杀,10个二级集团军司令员全部被杀,57个军长中50个被杀,186个师长中154个被杀,16个一级和二级集团军政治委员全部被杀,28个军政委中25个被杀,64个师政委中58个被杀,456个上校中401个被杀。试问:有哪一个敌人,包括希特勒,能够做到这一点呢?--如果斯大林不是敌人,他也不是罪人吗?

  斯大林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政治错误,而是法律上的犯罪。他对苏联人民犯下了滔天的罪行,怎么能用“人民内部矛盾”的标签轻轻开脱呢?怎么能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办法来解决呢?

 

  毛泽东提出的两类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在革命战争时期,划分敌我是首要问题。对一个人,首先要知道他是敌人还是朋友,然后决定对他采取什么态度。但是把这个方法搬到和平建设时期就不对了。共产党已经取得了政权,已经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应该依法办事;抛开了这些手段不用,而根据人们的阶级地位和政治态度来决定是否采用专政手段,这本身就使正确的处理成为不可能。

  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区别的标准是什么?毛泽东在《正处》中说:

  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这个定义包含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这里用的是政治标准,不是法律标准。这个标准是毛提出来的,并不是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然而在实际上它却具有法律以上的效力。

  其次,“反抗社会主义革命”是什么意思?“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又是什么意思?这里有很大的随意性,并没有严格的界定。

  第三,毛采用了“人民”和“敌人”的两分法。但按照他提出的政治立场标准,“人民”和“敌人”在逻辑上并非一对“矛盾概念”,而是“反对概念”;换句话说,并不是任何人不是人民,就是敌人。有些人不问政治,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态度冷淡,但也不反对和敌视;有些人觉得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有好的地方,也有不好的地方,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动摇:对于这些采取中间立场的人,该划在“人民”一边呢,还是“敌人”一边呢?

  第四,毛的定义不说个人,只说“阶级”“社会集团”,似乎判定某人是不是敌人不是根据他本人的表现,而是看他属于哪一个阶级,似乎敌对阶级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敌人,而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每一个成员都不会变成反革命。这就是唯成分论。

  最后,谁来裁判某人是人民,某人是敌人?是法院吗?不是。既然这里用的是政治标准,那么裁判就只能是共产党,是各级党委,是党中央,是毛泽东。

  毛的这个原则,斯大林也可以接受。因为斯大林也说,他所消灭的是“人民公敌”,而谁是敌人是由他来判定的。斯大林说谁是“人民公敌”,谁就是“人民公敌”,安全机关就要把他逮捕和处决。斯大林凌驾在法律之上,他可以制定法律,法律却管不了斯大林。固然,斯大林不承认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承认了,这是毛比斯大林高明之处。但是,承认了又怎么样?毛说,专政的手段不适用于人民内部。这并没有阻止他滥用专政的手段。如果要对一个人实行“专政”,只要先把他定为“敌人”就行了。这不是一样吗?

 

  毛泽东认为专政只是对敌人的。他所说的专政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那么,在理论上,这些机构也应该只是对敌人的。实际上,这些机关所处理的绝大多数案犯都是毛泽东所说的人民而不是敌人--“反革命犯”。对这一点,毛泽东解释说,“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判死刑,但这只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做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论人民民主专政》)。但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只占极少数部份;大量的是人民犯法。另一方面,那种属于反动阶级和政治态度不好的人,如果没有触犯刑法,是否也应该采取专政手段?如果两个人犯了同样的法,情节相同,是否应该根据其阶级出身加重或减轻其刑罚,还是应该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其实,在这里应该区别的不是什么“人民”和“敌人”,而是有罪和无罪。不管是什么人,犯了罪就应该绳之以法。罪有多种,其中一种是反革命罪(现在叫叛国罪)。专政手段是对付犯罪的,包括“人民”中的犯罪,当然也包括反革命罪。毛泽东说的“敌人”,从法律的概念上来说,应该是“反革命罪犯”。这里适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根据政治态度或阶级出身,否则就给任意扣“反革命”帽子开了绿灯。

  毛似乎对“反革命”显示了某种宽容态度。他在19564月的《论十大关系》的报告说:“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至于机关、学校、部队里清查反革命,要“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毛指示,“真凭实据的反革命,由机关清查,但是公安局不捉,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也不审判”。既然是“真凭实据的反革命”,为什么不捉、不起诉、不审判呢?法院不审判,谁来判定是“真凭实据的反革命”呢?毛泽东把清查和处理反革命的权限交给机关、学校和部队的党委了,这符合他的正确处理两类矛盾思想,因为“正确处理”的主语就是党。可这是违反宪法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刚通过两年。这种做法看起来宽大,其实蕴藏着极大的危险:不经过起诉和审判就定为“反革命分子”,那就肯定有不少冤案;蒙冤者到哪里去申诉?如果可以不抓不关不杀的人也可以是“反革命”,那么给一个人定为“反革命”就不算回事了。

  毛在《正处》中承认中共过去也混淆过两类矛盾,但是他强调说:“我们的错误没有扩大化,是由于我们在政策中规定了必须分清敌我,错了就要平反。”照这个说法,只要规定了“分清敌我”,就不会犯肃反扩大化的错误了,可见分清两类矛盾的方法是有效的。毛没有提到他在1955年做出决定,把胡风一伙作家打成“反革命集团”的事。胡风是先由毛泽东定为“反革命”,然后由法院判刑的。这不是什么扩大化,它完全是一桩冤案。毛泽东和斯大林一样,是凌驾在法律之上的。当然,毛泽东更不会提到30年代中共在苏区肃反时骇人听闻的屠杀,包括他自己在赣西南搞肃清“AB团”运动中冤杀一大批军队和地方的革命干部的严重事件,还有40年代延安审干期间肃反扩大化的错误。这两个错误,毛泽东是承认过的,现在他却赖帐了*

 *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作的结论中说:“审干中搞错了许多人......对搞错的同志,应该向他们陪不是,首先我在这个大会上向他们陪不是。”“19302月就打AB...那时候杀了许多人,应该肯定地说,许多人都杀错了。”内战时期,“在肃反问题上搞错了很多人,走过这样一段弯路,包括我自己在内。”(《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21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北京。)

 

是人民之间的矛盾,还是执政党和人民的矛盾?

 

  我们在上面批评说,毛泽东提出的两类矛盾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其实,就从政治的层面来说,“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也远没有触到问题的实质。

  毛泽东提出这个概念的国内背景是什么?1956年下半年起,我国一些地区接连出现了不安定的苗头。据不完全的统计,19569月到19573,全国发生数十起罢工、请愿事件,共一万多人;有几十个城市发生学生罢课、请愿事件,也共有一万多人;在农村也连续发生了闹社的风潮,等等。毛泽东认为:“随着敌我矛盾在国内基本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开始比过去显露了。但是至今还有许多同志对这种形势不很清楚,还用过去一些老的办法来对待新的问题。”(薄一波,569-571)

  群众闹事,是向谁闹呢?过去游行请愿,罢工罢课,是对着国民党的,而现在是冲着共产党了。这就是许多党员干部想不通的。其实这很自然:过去是国民党掌权,事情没有做好,出了问题,要找国民党解决;现在是共产党管事了,群众不找共产党找谁?许多党员干部想不通,这也难怪:过去是他们带领着群众去游行示威,贴标语,喊口号;而今群众闹事却闹到他们头上来了。

  这种现象反映了一种什么变化呢?___共产党的地位变了,它不再是一个在野的革命党,它成了执政党了。可是,许多党员干部的心态,仍然是把自己定位在“人民”,人民就不是闹事的对象。怎么,你们把对付国民党的一套拿来对付老子了?

  毛泽东认为,这种矛盾一直存在,只是因为敌我矛盾解决了,人民内部矛盾才更加“显露”了。他的这个话也暴露了对这种地位的变化缺乏自觉。毛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其实主要是政府和人民的矛盾,而实质上是执政党和群众的矛盾。毛泽东的“人民”概念是和“敌人”相对而言的,不是和当权者相对而言的。当权者和老百姓都是“人民”,这样,他们之间的矛盾就被“人民内部矛盾”这个概念淹没了,好象这个矛盾同老百性之间的矛盾没有什么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毛在正处>中列举了许多他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唯独没有提到“党和人民的矛盾”这个最重要的矛盾*

  *毛没有提到这个矛盾,不是由于疏忽,因为他已经提到了人民政府同人民的矛盾。在后来的一次党员干部会议上,毛说了一句:整风是解决“党同人民之间的矛盾”的一种方法(《毛选>5419)。但是,他只是一般地说到党员的作风问题,没有对执政党的地位这个新的特点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更多的时候,他突出的仍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个一般性的概念。

  其实,党和人民的矛盾,才真正是毛泽东应该着重加以分析的,因为如果是群众之间的矛盾,一般是不至于和敌我矛盾混淆的;容易当做敌我矛盾来处理的恰恰是群众和党的矛盾。

  夺取了政权的共产党不愿承认自己和人民的关系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只说这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以和旧的统治相区别。其实,“统治”(govern)不一定是贬义的。说共产党和人民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种说法不能反映出执政的共产党和在野的共产党的地位的区别。

  共产党宣称它是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的代表,而且它自认为代表的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而群众往往只看到暂时和局部的利益,因此,共产党认为有时它比群众更懂得他们的利益所在,这是它能够担当起领导责任的理由。

  正因为这样,共产党在执政后也总是用“人民”的名义说话,甚至垄断了这个名义。“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军队”、“人民法院”、“人民警察”、“人民检查院”、“人民银行”、“人民币”、“人民日报”、“人民大学”、“人民出版社”、“人民铁路”、“人民航空”、“人民公园”、“人民路”、“人民医院”、“人民剧场”....  除了没有听说“人民监狱”这个名词(其实监狱里关的绝大部分人是“人民”)以外,一切前面都冠上“人民”的字样。一旦党外人士也用这个名义时,他们就认为是僭越。梁漱溟不明此理,想为农民叫苦,惹得毛泽东大光其火,狠狠挖苦了一通,说他是“班门弄斧”。后来有些知识分子提出“为民请命”,这种提法也特别激怒了党的领导干部,从而遭到严厉的批判,甚至被打成右派。____你有什么资格“为民请命”?谁是“人民”?我就是“人民”!*

  *类似的说法,在毛泽东的延安文艺讲话里已经有了。他说:“刻画无产阶级所谓‘黑暗’者其作品必然渺小....对于人民,这个人类世界历史的创造者,为甚么不应该歌颂呢?无产阶级,共产党,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为甚么不应该歌颂呢?(《毛选>3873)“如果不是对于人民的敌人,而是对于人民自己,那么,‘杂文时代’的鲁迅,也不曾嘲笑和攻击革命人民和革命政党,杂文写法也和对于敌人的完全两样。对于人民的缺点是需要批评的....但必须是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保护人民、教育人民的满腔热情来说话。如果把同志当做敌人来对待,就是使自己站在敌人的立场上去了。”(同上872)

  毛泽东在这里是把对“人民”的态度和对共产党的态度作为一回事的。人民已经被共产党代表了,真正的人民就没有资格以人民的名义说话了,这也是异化。

 

  在发表正处>以前的几次讲话中,毛对闹事的态度表现得相当开明,他反对说闹事都是反革命,说闹事的最重要原因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

 “如果脱离群众,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凡是出了这类事,第一要说是好事,我就是这样看的。”(《毛选>5324)

  “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了,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同上,325)

  “我们宪法上规定有游行、示威自由,没有规定罢工自由,但是也没有禁止,所以罢工并不违反宪法。有人要罢工,要请愿,你硬要去阻止,那不好。我看,谁想闹谁就闹,想闹多久就闹多久,一个月不够就两个月,总之没有闹够就不收场。”(同上,353)

  “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么,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同上,325-326)

  但在正式发表正处>,毛的口气谨慎多了,他改口说:

  我们是不赞成闹事的,因为人民内部的矛盾可以用“团结_批评_团结”的方法去解决,而闹事总会要造成一些损失,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我国广大的人民是拥护社会主义的,他们很守纪律,很讲道理,决不无故闹事。(同上396)

  毛不再把闹事说成是好事,相反,他现在说这是坏事,不过这个坏事可以“变成”好事。

  “闹事”这个用语有些含糊;我们说集会游行,请愿示威。这是宪法规定了的公民的自由权利。从毛的观点来看,这却是不守纪律,不讲道理。当然他说的是“无故闹事”;那么“有故闹事”怎样呢?他没有说。但他明确说了“我们是不赞成闹事的”,这个话里并没有区别无故还是有故。其实,任何“闹事”都是有故的,至少参加闹事者不会承认他们是“无故”,只是对闹事者的要求是否合理,做法是否适当,可以有不同的看法罢了。

  毛泽东认为守纪律就不会游行,意思就是游行就是不守纪律。不准游行,这个纪律是谁的纪律?它比宪法还高吗?况且,集会群众和游行队伍也可以有秩序有纪律,并不一定都是捣乱、搞破坏;如果搞破坏,警察可以依法干涉和制止。

  毛不赞成闹事的理由是“闹事总会要造成一些损失,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种说法是片面的。他自己也说过,闹事可以作为克服官僚主义,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的一种特殊手段。这不是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吗?

  集会游行只是群众对官僚主义等等的不满达到忍无可忍时被迫采取的一种手段。我不是说参加集会游行的群众的要求一定都是对的,但正如毛泽东所说,只要做到坚决克服官僚主义,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一般地就不会发生闹事问题(《毛选>5396)。公民必须有集会游行,抗议示威的权利,不然官僚主义者就更加可以为所欲为了。

  毛说“闹事”的方法不好,那么用什么方法来代替呢?毛泽东提出,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他解释的民主的方法,就是“团结_批评_团结”。原来,毛泽东的所谓民主的内容,是不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

  但是,毛在另外的地方又把游行示威称为“大民主”,但这主要是用来对付敌人的。毛把过去的发动群众斗蒋介石,1956年底群众集会示威,支援埃及反抗英法侵略,都称为“大民主”。说大民主是对付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以及资本主义的(《毛选>5324)。“无产阶级发动的大民主是用来对付阶级敌人的”;此外,“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同上)。另一方面,敌人也可以用“大民主”来对付共产党;匈牙利事件就是“大民主”(《毛选>5338)

  毛泽东本来强调,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对付敌人则要用专政的手段;现在,他又自相矛盾地说,大民主是对付敌人的。这里暴露了毛泽东的民主观念是混乱的。游行示威,只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它是民主的内容,但不等于民主。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定”(majority decision);游行示威只是公民表达意见,不是做出决定。英国统治时期的香港就是有自由而没有民主,因为香港是殖民地。 

  在毛的心目中,民主只是手段或方法,那么,民主是好还是坏,决定于它服务于什么目的。毛泽东反复强调民主是具体的,没有抽象的民主,就是这个意思。国民党统治时期,群众游行示威,反对国民党,这种“大民主”是好的;共产党掌权以后,群众游行示威,即使不是反对共产党,而是提出某种具体要求,这种“大民主”也是要不得的,因为这“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谁来判断游行群众的目的是好还是坏呢?又是党*。党就不会判断错误吗?

 “对于闹事,要分几种情况处理。一种是闹得对的,我们应当承认错误。一种是闹得不对的,要驳回去。”(《毛选>5354)

  游行示威在西方国家本是司空见惯的事,不一定都是反对政府的,西方国家并不觉得它不利于资本主义事业的发展,相反,人民有了这样一个表达意见的方式,倒是可以让政府了解民情,防止政府的专横,有利于资本主义的稳定。当然反对政府的游行示威也是有的,如果闹大了,政府可能倒台,那么换一届政府就是了,并不影响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不过这种情况当然是不适合于中国国情的。

  毛的“大民主”后来发展成“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并在整个“文革”过程中得到了最广泛最充分地运用,以对付毛泽东心目中的“敌人”___“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林彪宣称:“没有这种大民主,不可能发动真正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种大民主,是毛主席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新贡献”(1966113日讲话)。这样,就在许多中国人(包括一些党的领导人)中间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对民主的错误观念。这一点可以解释邓小平等人对游行示威的极度反感___他们由此想到了“文革”。其实,“文革”时期,宪法成了一张废纸,人权被践踏,连合法的国家主席也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哪里有什么民主?有的只是一个人的独裁和暴民政治。

 

是“民主集中制”,还是民主制?

 

  现在我们来讨论毛的这个论点:斯大林的错误根源并不在社会主义制度;为了纠正斯大林的错误,并不需要纠正社会主义制度。毛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指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就是民主集中制。《再论》说:

  斯大林后期的一些错误,之所以发展成为全国性的、长期的、严重的错误,而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正是因为他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群众和集体,破坏了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

  “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这个话说得很有分寸,但如果个人崇拜和恐怖手段已发展成为“全国性的、长期的、严重的”错误,为什么作为其原因的脱离群众和破坏民主却只限于“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 说斯大林的错误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谁去纠正?没有主语。应该是人民,是党。人民和党为甚么不能纠正斯大林呢?因为斯大林“脱离了群众和集体,破坏了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这个“脱离”和“破坏”的主语是斯大林。这意味着,人民和党是否能够纠正斯大林,决定于斯大林自己。

  要害问题就在这里:为什么斯大林一个人能够破坏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为什么人民眼看着斯大林脱离了他们而成为独裁者,却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去及时地纠正?这是不是仍和这个制度本身的缺陷有关?这些问题都被文章作者回避了。 

 

  前面已经说到,毛泽东认为斯大林之所以犯错误,最根本的是思想方法和领导方法上的主观主义。怎样克服这个缺点呢?要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主集中制?

  列宁把民主集中制的发明权归功于马克思,苏联学者也跟着这样说,而毛泽东在这篇讲话里也说到“马克思、列宁所说的民主集中制”(《毛选>5816)。其实这样说是没有根据的。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提出来的。但应用到中国,又带上中国的特点。照毛泽东的定义,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关于这个问题,毛泽东讲得很多,但讲得比较集中的是他在1961年初的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毛在这篇讲话中批评了有些同志不理解民主集中制,因为“他们怕群众,怕群众讲话,怕群众批评”(同上页)他们不懂得,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一句话,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让群众讲话的方法”(同上页)。总之,民主的方法就是“让群众讲话”。但这只是第一步。下一步是集中。“先民主,后集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同群众相结合。”(同上页)尽管毛泽东在这篇讲话里把重点放在民主方面,但他并没有说单靠民主就够了。“克服困难,没有民主不行。当然没有集中更不行,但是,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同上,819)

  “什么是集中?”毛说:“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叫做集中统一。”(同上,819)

  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毛泽东说的“民主”,只是让大家讲话,并不包含大家举手表决,看那种意见占多数就按那种意见做的意思。

  早在1943,中共中央作了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毛泽东起草的,可在《毛选》中找到),其中阐述了“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或者说,把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领导的指示,又回到群众中去,变成群众的意见和行动。这其实就是民主集中制在领导方法中的体现。“民主”在这里并非“多数决定”的意思,而是让群众畅所欲言。但是群众中是分先进和落后的,不是所有的意见都是对的,所以要加以分析和批判,分清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谁来作这个判断呢?是党的干部,党的领袖。这体现了党的领导。这就叫“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从行政的层面上说,这不失为一种好的领导方法;但把它提升为一种普遍的决策程序,就有问题了。在这种程序中,党是牢牢地掌握着最后决定权的。党用不着服从多数,因为多数可能是错误的。

  那么党就不会犯错误吗?就是永远正确的吗?在党和多数群众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必须做出决定,难道不应该实行“多数决定”这条民主制的最基本的原则吗?

  毛说的“民主”,其实不是民主,而是“人民讲话党作主”。在邓小平时期流行的一个顺口溜很深刻地描述了这种情况:“党委有权,政府有钱,人大有手,政协有口。”这种毛式的“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开明的封建皇帝也可以实行,因为他们也常常要倾听大臣的意见再做出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毛的那个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是在延安整风的审干阶段做出的,这个决定也指导了审干运动,它丝毫也没有妨碍审干运动变成一场大迫害。

 

  在《正处》中,毛提出“人民内部矛盾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那么什么是民主的方法呢?毛反复说,民主的方法就是“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说服教育”。这是整风运动的经验。他说,1942年,共产党曾经采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解决共产党内部的矛盾。具体地说,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现在,毛泽东要把处理党内矛盾的这个方法,扩大到全国范围。他说:“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整个人民内部继续推广和更好地应用这个方法,要求所有的工厂、合作社、商店、学校、机关、团体,总之,六亿人口,都采用这个方法去解决他们内部的矛盾。”

  这里的问题是:谁说服谁?谁教育谁?谁来做批评?谁来做自我批评?主体又是党,是党组织、党中央、党的领袖。

  延安整风时是正确的领导说服了不正确的党员干部,但这不能保证党的领导永远是正确的。当党的领导是不正确的而被领导是正确的时候,党的领导也要去说服被领导吗?人们不应该产生误会,以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是“说服”;要是你不服怎么办?还有“斗争”哩。以后的历史证明,毛泽东正是用这种方法推行他的错误路线。

  “团结”是出发点,也是目的。团结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就是思想的统一;思想不统一,就是不团结。那么用谁的观点来统一呢?当然是中央的观点。批评也好,斗争也好,最后是要你同意中央的观点,这就是“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在这个公式里,并没有假定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中央可能是错的。

  总之,判断敌我也好,判断是非也好,都是党的事情。这就是党的领导。 

  实行这种“批评和自我批评”就能避免犯斯大林那样的错误吗?要知道,斯大林也是很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不但如此,他还特别强调“自下而上的批评”。但这是怎样实行的呢?苏联报刊时常会登出一些这样的读者来信,说某某州委书记,你没有遵照斯大林同志的指示办事呀!或者某某部长,你把斯大林同志的教导置诸脑后呀!这种“自下而上的批评”越多,对斯大林的个人迷信越严重。有没有对斯大林的批评呢?没有。不是说斯大林没有错误,可是谁敢批评啊!

 

  毛泽东没有区分党内矛盾和党外矛盾。党内矛盾一般来说,是正确和错误的矛盾,是思想认识问题,当然也有道德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这是可以用批评教育方法来解决的。党内也还有违反纪律的现象,要进行组织处分,所以处理党内矛盾的方法,也不能仅仅是批评教育。在党外,人民内部矛盾就不仅仅是思想问题,或者违反纪律问题,而且还有经济利益的问题,民事纠纷问题,触犯刑律的问题。对于经济利益和民事纠纷的问题,要有适当的政策和法令来处理。对于触犯刑律的问题,还要绳之以法。这两种情况,都不能仅靠批评教育来解决。党员也会犯法,那就不是单纯的党内矛盾了。另外,人民内部是允许比党内有更大的思想自由的,并不是各种观点都要强求统一。比如有人信宗教,就不能硬去把他们教育成无神论者。毛泽东的这种方法是把管理党的方法拿来治理国家。这势必造成自由的丧失。

  在《正处》中,毛把自由和纪律作为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说不应该片面地强调其中之一而否定另外一个。“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毛选》5368)。毛不是把自由和法律联系起来,而是把自由和纪律联系起来,这里又暴露了毛习惯于从党的观点看问题。这个纪律是什么样的纪律?是谁定的?是怎样定的?共产党当然是有纪律的,在谈党内的问题时,讲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当然可以;可是党的纪律不能推广到党外。一个工厂也是有纪律的,可是那只是劳动纪律,只能管正在上班的工人;工人回家后就管不着了。那么社会秩序靠什么维持?一靠道德,二靠法律规章。按照宪法,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的权利。按照这个规定,可以制定一些法律规章。可是制定这种法律规章是有程序的,是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他程序的,不是任意的。党内的纪律也不能违反宪法。毛泽东说自由要受纪律限制,这是把党内的概念推广到全社会了;而且,他只讲自由要受纪律制约,却没有对纪律本身作什么限制。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如果党的纪律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那么这种纪律是无效的。毛泽东不讲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和限制,却去讲自由和纪律的关系,这表明他混淆了党内和党外的界限。

  把处理党内问题的方法搬用到党外,这是毛泽东两类矛盾学说中的一个基本错误。

 

从《正处》到“反右派”

 

  1957年的所谓“右派进攻”的实质是怎么回事呢?按照毛泽东的说法,他们是代表资产阶级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可是在“大鸣大放”期间的知识分子的言论,并没有对1956年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提出批评或异议。他们并不反对党的领导,只是不满官僚主义和特权;他们也不反对社会主义,只是要求更多的民主。他们看到了现存制度的一些弊病,希望加以改善。实质上,这是对政治改革的要求。

  可是,刚刚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毛泽东,把这些人全划成了“资产阶级右派”。

  人们可以说,毛泽东在6月发表他的2月讲话时,已经作了许多修改;例如提出六条政治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这些修改为“反右派”提供了根据。的确,毛说那些“右派”是“反党反社会主义”;而什么叫“反党反社会主义”,是没有严格标准的。可是毛在2月份的原文里给“敌人”下的定义是“反抗社会主义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而什么是“反抗”和“敌视”,不也是没有严格标准的吗?

  几十万知识分子,就是这样被打成“右派”的。他们是响应共产党的号召,帮助共产党整风,对党组织提出批评意见,不料就被说成“反对党的领导”,“猖狂向党进攻”,从而被划入“敌人”的范畴了。共产党不是声称欢迎批评的吗?为甚么要迫害批评者呢?毛解释说,批评有善意的和恶意的之分,共产党欢迎善意的批评,而“右派的批评往往是恶意的,他们怀着敌对的情绪。”(同上427) 恶意的批评就是怀着敌对的情绪,就要作敌人来对待,这完全符合毛泽东对“敌人”所下的定义。但是,谁是善意,谁是恶意,这种判断往往是没有客观标准的。糟糕的是,这种判断的权力掌握在那些受到批评的各级党委书记的手里。他们说谁是恶意的,那个人就有口难辩了。

  把“恶意的批评者”当敌人对待,这就破坏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照毛泽东的解释,只有“人民”才享有公民的自由权利。你是“人民”,你有言论自由;可是你一旦批评了政府、共产党或领袖,你就很可能被看作是“恶意攻击”,于是你就变成了“敌人”,从而不再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你的那些批评言论,也成了你的“反革命”罪证。

  毛开始说“言者无罪”;后来却改口说,“言者无罪”对右派不适用,因为“他们不但是言者,而且是行者。”(同上438) 其实,大多数“右派”的所谓“行”,不过是在会上讲了批评的话,这就变成向党进攻的所谓“行”了。反正有罪无罪,都是毛泽东说了算;这就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毛还有一条对待右派的原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党说你有罪,你就要承认自己有罪;党说你是右派,你就要承认自己是右派。不但要承认,还要加油添醋,把自己说成是十恶不赦。这就是“坦白”,这就是“态度好”。如果你为自己辩护,那么,辩护的越多,越证明自己顽固,态度恶劣,抗拒改造,等待着你的是更加严厉的惩罚。

  社会上的“右派”有多少?毛说:大约占全体党外知识分子的1%3%5%10%(同上424),上下幅度如此大,证明毛完全是心中无数,主观猜测。后来打出了55万右派,占当时500万知识分子的11%。这个百分比是惊人的,超出了毛的最高估计。为什么会有这样多?一是各级党委要乘机对敢于批评自己的人进行打击报复;二是打击面大了不要紧,而打击面小了就有被上级批评为“右倾麻痹”,“阶级斗争观念不强”的危险。

  毛泽东可以这样做,因为处理两类矛盾的权力是掌握在党的手里的。

  “反右派”斗争完全是一次破坏宪法的运动;如果不破坏宪法,毛泽东是不能够发动这场运动的。这是建国以后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政治迫害运动,它的理论依据完全可以在正式发表的《正处》中找到。一直到“文革”时期,《正处》仍被列为一个基本的学习文件。1967年《人民日报》《红旗》《解放军报》联合发表纪念十月革命50周年的社论《沿着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辟的道路前进》(这是经过毛泽东审阅的),其中概括了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六个要点,第一点就是划分社会主义社会的两类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第二点又引《正处》的话说,阶级斗争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还是长期的,有时还是很激烈的。可见,林彪说《正处》为“文革”奠定了理论基础的话并没有错。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本来有的一次改革的机会,就这样被葬送了。

 

  时间过了二十多年,19808月,邓小平提出了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改革问题。他在回忆到毛泽东时说:

  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都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甚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邓选》2333)

  邓小平在引述了毛泽东关于斯大林的事件不可能在西方国家发生的话以后说:

  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在五十年代,毛泽东虽然认识到制度问题的重要性,但他不愿意承认政治改革的必要。他提出正确处理两类矛盾,把这个本来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的问题转移到领导人的思想方法问题,这样就错过了历史赋予的机会,终于在后来重犯斯大林的错误。邓小平在八十年代初提出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已经不是单纯出于防止“文革”重新发生的考虑,而且是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指出了现行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诸如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党政不分、家长制、干部领导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等。他指出: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邓选》2322)。邓小平的这个讲话,我认为是整个《邓选》中最好的一篇文章。

  然而邓小平本人不这样看,他作了一些初步的制度改革,就缩回去了。政治改革要损害当权者的既得利益,这是邓小平不能牺牲的东西。他一手搞经济的自由化,一手抓反对政治的自由化。于是,权力也进入了市场,和金钱作交易。人民的不满增长了起来,知识分子的批评多了起来,最后,学生上街游行,到天安门集会示威了。人民悼念胡耀邦,因为胡耀邦是由于坚持改革而被当做替罪羊的。人民反对腐败,而根治腐败要靠民主和法制,靠政治改革。这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邓小平的答复是人民日报>的四.二六社论。元老们认为共和国受到了威胁,因为他们的权力和利益受到了威胁。毛泽东的幽灵出现了。19764月的天安门事件,不是毛泽东判定为反革命,从而动武的吗?这是毛泽东的“正确处理”。现在为甚么不呢?固然,毛泽东没有下令开枪,这并非由于毛泽东仁慈,而是因为不需要。现在的领导人没有那么大的权威了。幸亏没有进行政治改革,军队还是掌握在党的手里,没有国家化,邓小平仍然掌握着大权,于是枪声响了。

  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他又一次牺牲政治改革,正确地处理了“敌我矛盾”。

  

 八年的时间又过去了,人们都看到,政治改革的滞后,已经给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这个问题还能拖多久呢?

 

199710